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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3月24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关于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设立私人会所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年11月24日  文章点击数为:1991   字号: [大] [中] [小]
建城函[2014]298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园林绿化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重庆市园林事业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设立私人会所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厅字〔2014〕52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进一步做好对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私人会所的清理整治工作,巩固整治“会所中的歪风”工作成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跟踪整治到位。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暂行规定》,抓紧组织对本地区公园内上一阶段排查出的私人会所整治情况进行一次“回头看”,确保各城市按照《暂行规定》要求,对有关场所分类处置、彻底整治,防止其改头换面、死灰复燃。
 
  二、畅通监督渠道。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对公园实行信息公开,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监督,保持整治“会所中的歪风”高压态势。要认真受理公众对公园中设立私人会所等问题的投诉、举报,对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建立对工作失职、徇私舞弊相关人员的责任追查制度。
 
  三、加强部门协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作为公园整治牵头单位,要主动协调文化、公安、民政、商务、税务、工商、旅游、宗教、文物等部门,发挥各自优势,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做实整治“会所中的歪风”工作。必要时可通过联合检查等形式,加大检查整改落实力度。
 
  四、建立长效机制。各地要按照《暂行规定》要求,完善公园管理法规,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健全公园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明确管理职责,对公园规划建设、房屋租赁、经营项目设立等事项严格审核把关,坚决防止和纠正侵占公园等公共资源的问题,杜绝边查边出现新的问题。
 
  我部将结合国家园林城市、中国人居环境奖申报与复查,对各地落实《暂行规定》,整治“会所中的歪风”情况进行跟踪督查。检查中发现确实存在公园中设立私人会所等问题的,将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我部将公告撤销其国家园林城市、中国人居环境奖称号或取消其申报、考核资格。
 
  请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在2014年12月12日之前将本地区公园内有关场所处置、整治结果报送我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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